青年論壇 | 徐望:AIGC技術賦能智慧文旅路徑探索
AIGC技術賦能智慧文旅路徑探索
文 | 徐望
【要報要點】AIGC技術能夠賦能智慧文旅,也是一柄雙刃劍。文旅行業(yè)主管部門、文旅行業(yè)經營主體、文旅消費者(游客)乃至文旅領域研究者,都可以全程化應用AIGC技術。而用好這一技術的關鍵在于防范風險,以促成良好的技術生態(tài)。一要防范數據安全風險。二要防范知識產權風險。三要防范公共管理風險。要在技術向善原則下促成良好的技術生態(tài),應當落實內容負責制;以AI對AI;加大力度研發(fā)自主可控的自然語言生成式模型。
AIGC(AI generated content)即人工智能生成內容,又稱“生成式AI”,可生成的內容包括文本、圖像、視頻、數據、報表、代碼、虛擬人、綜合藝術等。美國OpenAI 研發(fā)的聊天機器人程序ChatGPT(Chat Generative Pre-trained Transformer)是當下最具代表性的AIGC技術。國內百度研發(fā)的“文心一言”(ERNIE Bot)新一代知識增強大語言模型是對標ChatGPT的產物。AIGC技術對內容生產領域帶來了巨大的、廣泛的,甚至是顛覆性的影響,將該技術應用于文旅領域,符合數字時代、智慧社會的發(fā)展趨勢,更符合文旅消費者(游客)對于新一代文旅產品形式、內容、技術等方面與時俱進的需求。AIGC技術能夠賦能智慧文旅,也是一柄雙刃劍,如何把握當下的技術風口帶來的機遇,并應對存在的挑戰(zhàn),需要文旅行業(yè)主管部門重視與思考、引導與治理。
一、應用AIGC技術,全程化賦能智慧文旅
文旅行業(yè)主管部門、文旅行業(yè)經營主體、文旅消費者(游客)乃至文旅領域研究者,都可以全程化應用AIGC技術,提升治理效能、經營效益、消費滿意度和研究水準,以下分而述之。
第一,文旅行業(yè)主管部門全程化應用AIGC技術,可分為事前、事中、事后三個階段。事前,輔助制定文旅行業(yè)發(fā)展規(guī)劃和政策,生成雛形文本。事中,進行文旅行業(yè)實時大數據分析,自動監(jiān)管匯報行業(yè)事件,生成行業(yè)研究報告。事后,進行階段性數據匯總,生成階段性總結報告等,輔助主管部門進一步決策。
第二,文旅行業(yè)經營主體全程化應用AIGC技術,可分為研發(fā)、營銷、擴大再生產三個階段。在文旅產品(項目)的研發(fā)階段,自動分析研判文旅市場態(tài)勢,追蹤消費者需求并對目標消費者精準畫像,定制個性化產品;并要自主設計開發(fā)文旅ChatGPT,大力推動文旅服務AI化。在營銷階段,輔助文旅產品(項目)的全媒體宣傳,如生成創(chuàng)意文案、創(chuàng)意圖像、創(chuàng)意視頻等;并進行數據捕捉,以利于精準營銷。在擴大再生產階段,生成階段性營銷數據,生成項目總結報告,生成各類優(yōu)化方案,以用于產品(項目)的再生產。
第三,文旅消費者(游客)全程化應用AIGC技術,可分為游前、游中、游后三個階段。游前,該技術可根據游客描述的興趣、預算、時間等,推薦旅游目的地、規(guī)劃旅游路線、設計旅游攻略等。游中,該技術可全面提供高效率(客服響應效率高、24小時待命)、高質量(準確、細致、周到地解答問題,且掃除語言障礙)的AI服務,大大提升旅游服務滿意度,大幅度優(yōu)化旅游體驗。游后,該技術可生成個性化游記、相冊、視頻等,便于游客在社交媒體分享與傳播,以提升旅游社交體驗;并有利于形成接力傳播態(tài)勢,造就“網紅”旅游現象,為旅游地帶來經濟與文化效益。
第四,文旅領域研究者全程化應用AIGC技術,可分為選題、研究、深化研究三個階段。在選題階段,自動觀察文旅熱點,生成研究選題。在研究階段,生成文本與圖表,輔助撰寫研究報告、學術論文、決策咨詢稿件等。在深化研究階段,通過AI問答式對話,發(fā)現新問題、深挖新問題、啟發(fā)新思路、激發(fā)新思想。
二、善用AIGC技術,技術向善與防范風險
AIGC技術是時代的產物,文旅領域要與時俱進地應用其,而用好這一技術的關鍵在于防范風險,以促成良好的技術生態(tài)。
一要防范數據安全風險。國外,意大利個人數據保護局已就ChatGPT涉嫌違規(guī)收集數據展開調查并禁用ChatGPT;歐洲刑警組織警告AIGC技術可能被濫用于網絡釣魚、虛假信息和欺詐犯罪;非營利組織人工智能與數字政策中心(CAIDP)向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(FTC)投訴ChatGPT“有偏見性,欺騙性,對隱私和公共安全構成風險”。國內,光明網3月報道,一女性照片被AIGC技術生成“一鍵脫衣”造謠圖,在網上廣泛傳播,引發(fā)社會關注。對此,應盡快研究出臺AIGC應用方面的法律法規(guī),文化宣傳部門尤其要強化該技術領域的信息欺詐、內容造假等風險管控。
二要防范知識產權風險。國際知名語言學家喬姆斯基曾公開表示“ChatGPT是一個高科技剽竊系統(tǒng)”,AIGC存在知識產權侵權風險;并且,AIGC內容的版權問題存在很大爭議。按照目前絕大部分國家的著作權法,使用人工智能軟件產生的內容不屬于法律意義上的作品,軟件本身不能視為法律意義上的作者,使用者也并非著作權人。而將AIGC技術用于文旅產業(yè),已是不可逆的產業(yè)趨勢。對此,文旅領域主管部門,要協(xié)同知識產權等相關部門,對AIGC內容進行權屬甄別和有限保護,防范軟件對人類的知識產權侵權,防止AIGC企業(yè)手握“創(chuàng)作霸權”(必然影響甚至抑制人類創(chuàng)作熱情和能力)的局面產生。
三要防范公共管理風險。AIGC一旦被廣泛應用并嵌入海量政府和用戶數據,“算法利維坦”和“全景監(jiān)獄”風險凸顯,加劇公共管理安全隱患。一方面,可能存在算法意識形態(tài)越位、算法謠言泛濫、算法數據泄漏、真假信息共存等“算法利維坦”風險。另一方面,隨著AIGC多元場景應用,用戶不得不以隱私讓渡獲取使用權限,AIGC全方位嵌入公共領域和私人生活,實時跟蹤并計算用戶的數據及需求,類似邊沁所說的“全景敞視監(jiān)獄”,意即人工智能對政府和用戶進行液態(tài)(滲透式)監(jiān)視。當算法、算力、數據成為國家治理和社會生活的底層架構,必須警惕底層崩塌的外溢風險。對此,要推動“算法善治”,文化宣傳部門要引導公眾提升算法素養(yǎng),不盲從AIGC生成的建議;文旅與相關部門要合力規(guī)范AIGC算法應用;政府更要牽頭建構相關行政部門、AIGC企業(yè)、第三方機構、社會公眾共同參與的風險治理體系。
要在技術向善原則下促成良好的技術生態(tài),應當落實內容負責制,誰生成、誰生產、誰負責;以AI對AI,建立人工智能生成內容鑒別處置機制;加大力度研發(fā)自主可控的自然語言生成式模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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